
保障海底遺產有譜 《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》草案通過
我國首部《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》草案,在歷經專家學者研究、16次諮詢會議及多次機關會商會議、公聽會等過程,並於今年8月陳報立法院審議後,9日經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通過。文化部指出,今天所通過之草案條文,除行政院所提之草案版本外,並整合了陳碧涵委員、邱文彥委員等28位委員所提版本而成,內容包括水下文化資產的保護與管理、權利歸屬、所涉海域範圍之處理、在罰則上最高處1千萬元罰金及其他相關規定。 文化部表示,自從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2001年通過《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》,並於2009年1月正式生效,成為針對水下文化資產保護與管理的國際公約以來,水下文化資產的保存,已成為國際文化資產工作發展的新趨勢。鑑於此一國際新趨勢,自2006年起即已委託中央研究院於澎湖、台南西北、東沙、綠島及馬祖東引等海域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。截至2015年6月,經由水下驗證發現的具體目標物共計79處,其中已辨識確認為沉船等